新出生医学证明模板翻译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英语)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气: 782 / 发布者:成都翻译公司
第一篇: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英语)第二篇: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方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 1 部分:新生儿医疗证明(英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健康中心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胎龄:
出生体重:
出生长度: 出生地点:
医疗机构:
母亲的名字:
年龄:
国籍:
族群: 地址:
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
年龄:
国籍:
族群: 地址:
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号码:
签发机关(印章):郸城县妇幼保健院
发行日期:
不。:
第二章: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新出生证明
《出生健康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证件。它是一种法定的医疗证明,可以证明婴儿的出生身份、血缘关系、国籍声明、户籍登记和公民号码。我国《出生医学证》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于2003年1月1日起启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我的出生健康证明》的开具程序为:省卫生厅-省市卫生局(或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区)卫生局(或委托本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各级助产服务机构——产妇。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发证机构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业执业许可证》,由产检的助产单位直接出具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生了孩子。
凡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生下活产新生儿的居民,均可直接从接生单位领取《出生健康证明》。任何分娩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出具《出生健康证明》。出生证明需加盖分娩医院印章,费用为每份4元。
如何补发《出生健康证明》:补发《出生健康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补发《出生健康证明》由市卫生局出具由所在省管辖,补发程序由直辖市各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
自1996年1月1日(偏远地区3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员,某使用依法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与出生有关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事家庭分娩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健康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凭《出生健康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健康证明》补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原件。
各级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人员凭《出生医学证》负责辖区内的一系列儿童健康服务。
各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以下简称《妇幼保健法》),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6月1日第33号批准。 根据《母婴健康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从事家庭分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某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某准备并签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偏远地区3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员,某使用依法签发的《出生体检证明》及其他与出生有关的体检证明。废除。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家庭分娩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 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疗证明》到新生儿出生地户籍办公室办理出生登记;该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证明。
四、魏同发联合下发的原卫生部、公安、民政三部的通知(1992)1号通知)中,《出生体检证明》的规定为不再有效。
五、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出售其他卡片、书籍或纪念品,以免增加用户的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人员凭《出生医学证》负责辖区内的一系列儿童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录:
1、“出生医疗证明”格式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样例
公安部
1995 年 11 月 6 日。
第三部分:出生医疗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
一、仓库登记系统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制度,实行账户管理。由专人管理并存放在专用房间内。证书发运和接收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证书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书的数量,然后在登记簿上登记证书的起始代码和数量,收货人和检验员应当分别签。
二、菱和发证登记系统
《出生健康证明》的管理发证机构应当在出具《出生健康证明》时登记每份《出生健康证明》的日期、单位和证号,并由见证人和出具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发行系统
《出生健康证明》的开具是电脑打印的,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第一次出生健康证明》登记表,作为开具《出生健康证明》的原始凭证。出生健康证明”,同时登记在签发记录簿备查。填写《出生健康证明第一次签发登记表》时,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应提供;表格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以及父母的相关信息由助产士和见证人填写。所有项目字迹必须清晰;如有改动,相应内容须经助产士或见证人确认。
签发人凭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出生健康证明第一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健康证明》,并完成签发登记。《出生健康证明》原件由新生儿父母领取,代办人来自户籍。登记机关拆解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解。如果见证人不是新生儿的母亲,则需要新生儿母亲签署的授权书和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那些没有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人,新生儿的母亲必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疗证明》父亲信息对应栏填写“/”;如果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登记住院分娩的母亲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新出生医学证明模板翻译,见证人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亲子鉴定证明。
因紧急分娩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无需向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出生健康证明》。生子出生后1个月内,生子父母可携带下列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孩子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2、孩子出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 由亲生子女父母双方登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续订系统
换发是指原发证机构因当事人或发证机构的责任,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子女,将《出生体检证明》原件更换为《出生体检证明》
1、 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需要更改亲生子女姓名。
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
因发证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失效的,发证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责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健康证明》正反面的完整情况,原件由换发机构备案保管,换发编号和理由由当事人登记并签字。证人和发行人。.
五、补发系统
补发是指原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出生健康证明》的补发由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生子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发证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出生健康证明》存根原件复印件。由亲生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文件,报送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发行单位所在地;如果情况得到确认,证书编号将丢失等。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必须与原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后,应当及时登记相关信息新出生医学证明模板翻译,并由见证人和开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健康证明》仅适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需要出生证明的,出生证明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止证书注册系统
《出生健康证明》的撤销是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损坏、遗失的空白《出生健康证明》,或因印刷、填写错误而未出具的证明。各发证机构要加强证书吊销管理,认真做好证书吊销登记。严格控制失效数量和原因,对失效率超过1%的进行整改。
对在运输、签发等环节作废的证明,管理发证机构应在《出生健康证明》三联页上注明失效证明,登记并存档《出生健康证明》编号及作废原因。 ,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次年1月5日前,将失效证明逐级报县妇幼保健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系统
《出生健康证明》的保管、签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由专人管理,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系统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样式,某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留样并发给发证单位。 ,并将印章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部级登记部门和市级机关备案。
发证机构名称、印章损坏或者被盗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加盖新印章的机构被撤销、合并或者丧失颁发管理资格的,区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专用章、存根等有关材料,并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各印章分开,严格使用程序,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书丢失和虚假报告系统
各地发生证件遗失的,管理和签到发证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1个月内将数学、编码等相关信息书面上报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告《出生健康证明》遗失、原因损失,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处理。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认证工作。发现可疑或者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查明真实性。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来信核实真实性后,要积极配合核实鉴定,并及时书面反馈鉴定结果。
十、统计报表系统
发证单位每季度向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出生健康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季报》,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区妇幼保健机构办公室。市妇幼保健院下一季度五号前。
十个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发证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按照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分类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及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并永久保存。
管理和发布机构必须做好与其亲生子女有关的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第 4 章: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出生体检证明”签发系统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在该机构首次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表格4),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完成首次签发和注册工作(表格 5).
3、 首次开具《出生医疗证明》登记表分别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和父母相关信息,由助产士和见证人填写并签字. 所有项目必须写清楚。如有变更,相应内容须经助产士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4、 发证机构需出示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加盖人员在加盖前应核对《出生健康证明》中的信息,即可加盖印章,完成首次签发登记。.
5、如果见证人不是新生儿的母亲,还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署的授权书和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需由新生儿母亲提供书面申请。发证机构可在《出生医疗证明》父亲信息对应栏填写“/”。
7、 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登记住院分娩母亲姓名不一致的,见证人必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
8、因紧急分娩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无需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健康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健康证明》。
《出生健康证明》签发登记制度
1、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采用全国某的《出生健康证明》签发登记表和严格的签发程序。
3、《出生体检证明》必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并且要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不得涂改,否则将视为无效。
4、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特殊情况下,单亲家长信息不全的,其中一位家长会写出书面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相关信息,并将书面信息与存根一起保存。
6、 收养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孤儿的国有公民,一律不得办理《出生医疗证明》和户籍问题。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要求。
7、《出生健康证明》开具后,如无误,不可补发。婴儿的父母(监护人)需要更改婴儿姓名的,应在户籍登记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 如属因发证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发。续期后,原证书作废,专书登记备案。
9、 报废的《出生健康证明》登记,原件年底某上报母婴健康院,备案后销毁。
10、《出生健康证明》遗失或损坏可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补发。例如,如果出国,则需要“出生医疗证明”,并需要公证人出具的“公证出生证明”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1、《出生医疗证明》存根、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
《出生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健康状况、血缘关系、国籍申报、户籍登记和获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疗证明。《出生健康证明》的样式、内容、认证流程、防伪专用检测板、专用印章,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某制定。《出生医学证明》基本副本分三份。第一份为原件,由申请人保存;第二份为补充页,由户籍登记机关备案,作为登记证明;第三份是存根,由发证机构存档,单独保存,永久保存。
1、《出生健康证明》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的检查组组成。》 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整改。
2、 市民在申领、换发、不领取《出生健康证》时,要贯彻以人为本、便民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 做好《出生健康证明》统计工作,按要求填写《出生健康证明》使用统计表。
4、 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健康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健康证明》的管理、申请和签发工作。
5、 发证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健康证明》的各项管理和发证制度。必须落实专人(兼职)管理《出生健康证明》并单独盖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规范“出生健康证明”的签发,做好“出生健康证明”工作。
6、 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入库、出库和留存工作。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规划和申请。证书入库时,至少应有两名证书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或错误后,方可入库。如发现损坏、编号错误或丢失,应查明原因并报告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体检证明”证书吊销管理,加强证书吊销管理,严格规范吊销率。证书吊销率不超过1%。如果超过1%,则应进行整改。管理发证机构做好无效证件登记工作,按无效证件原因分类统计和报告,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 各级管理发证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出生医学证》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 5 章: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冉冰(身份证号511849))和胡官迪(身份证号524944) 娟东村三社村)于2011年7月3日产下一女,取名冉秋霞。因为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没拿到出生医疗证明就不能去医院分娩。现在我要在你那里申请新的出生医疗证明,希望能申请到。
特此证明
娟东村委会
2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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