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业证书翻译模板 复旦大学学生学业证明文书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气: 871 / 发布者:成都翻译公司
第十六条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向相应的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复旦大学学业证明书”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复旦大学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学生需要学校提供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学业证明书英文翻译件的,可向相应的教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11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2年3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总务管理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证书》、《普通高等教育证书暂行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生管理' 学历证明文件,并为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声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发给学生的学历证明文件分为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学历证书、成绩单、学籍证明六类。
第三条 学位证书适用于《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第二学位与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规定的对象。复旦大学第二专业”,包括学士学位证书,第一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历证书适用《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复旦大学高职学生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在线教育、复旦大学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的管理对象肄业证书翻译模板,包括多所大学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研究生证书。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层次。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适用于在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中完成学业的学生。其中,本科第二专业证书和本科辅修证书专供按照《复旦大学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教学条例》完成相应学业的学生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由上海市教委核发的教育部专供在我校研究生课程完成相应学业的学生;教师培训证书和访问学者证书专门颁发给在我校完成教育部教师培训和访问培训项目教育的学生;上海东北普通高校校际校际专业证书专供上海其他本科院校按照《复旦大学校际辅修学生身份管理规定(试行)》完成相应学业的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职业(辅修)课程结业证书专供我校完成“研究生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职业(辅修)课程的研究生。
第六条 学历证书用于证明遗失或者损毁上述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学历事实。
第七条成绩单适用于证明我校各类学生按规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业成绩。
第八条 学籍证明用于证明各类学生的专业、年级和学籍。
第九条各类学生学历证明文件的内容,除教育部规定的外,由学校某规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填写。第二个学士学位证书与教育部学士学位证书的内容和形式基本一致,并加盖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印章。
第十一条 初、本科、硕士、博士层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教师培训证书、访问学者证书的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填写。本科、研究生及大专文凭、本科第二专业证书、本科辅修证书、研究生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职业(辅修)课程结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课程结业证书、上海东北电影普通高等学校跨校辅修专业证书与上述证书的内容和形式基本一致,并加盖复旦大学公章;
第十二条 除前条明确规定外,其他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内容包括:(一)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学习起止日期;(< @二)学员交(在哪里)单位;(三)学生照;(四)教学部门公章;(五)证书颁发日期、证书类型及编号。
教务处出具的结业证书,证书类型栏有“教字号”;研究生院结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有“研究词”;继续教育学院的结业证书应在证书类型栏中注明“一句话”;对于在线教育学院的结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注明“在线”;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结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注明“非字”。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内容包括:(一)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书编号、专业、学号、开学和结束日期、相关原件信息;(二)@ > 学生类型;(三)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用章;(四)签发日期。
教务处监管的学历证明,在类型上应注明“本科生、大专生、校际辅修生、进修生、访问学者”等;研究生院所监督的学历证书应在类型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学术博士生、专业学位博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学生、进修生等类型中注明“学术”;继续教育学院监管的学历证书,注明“脱产、函授、夜校、单科、自考等;网络教育学院监管的学历证书,类型中注明“课堂学习、在线学习”;
第十四条成绩单内容包括:(一)学生姓名、性别、学号、出生日期、证书编号、类型、专业、学制、入学时间;(<@二)课程名称,学习时间、成绩、平均绩点、总学分、学历和学位状态;(三)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用章;(四)打印日期;(五)成绩单类型;( 二)4@>备注。
教务处监制的成绩单,在类型上注明“本科生、大专生、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校际未成年人、进修生”等;研究生院监督的成绩单,在类型中注明“本科直系博士生、学位博士生、专业学位双证博士生、八年制临床医学博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博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博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博士生,访问学者和进修博士生,硕士生,单硕士生,专业学位双证硕士生,七年制临床医学硕士生,大学教师在职硕士生,专业学位单身硕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硕士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A,同等学术能力硕士生B,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专业学位硕士生B 、单招专业学位双证硕士生、旁听进修硕士生”等;继续教育学院监制的成绩单,在成绩单中注明“脱产、函授、夜校等”类型“单科、自考”等;网络教育学院监管的成绩单,在类型上注明“课堂学习、在线学习”等;
教务处指导的校际辅修学生成绩单加盖“上海高校复旦大学校际学习审查专用章”。
第十五条学籍证明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号、出生日期、年级、培养方式、学生类型、入学年月、学校及系、专业等;(<@二)复旦大学学籍证明专用章;(三)打印日期;(四)有效期;(五)编号.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非学历教育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相应的教学部门提出《复旦大学学历证书》的书面申请,复旦大学档案馆出具的文件可以提交大学。证据。经核实后,由教学主管部门颁发《复旦大学学历证书》,加盖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用章。
《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学生需要学校提供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学历证书的英文翻译件的,可以向相应的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主管教学部门出具英文翻译件,加盖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用章和“这是原件的复印件”和“这是原件的翻译件”的专用章(方章) ”。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学校提供中文文件、英文文件或成绩单英文翻译件的,可向相应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学部门核对后,出具中文文件、英文文件或英文译本,并加盖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用章。成绩单的英文译本还应加盖“这是原译本”的专用印章(方印)。
第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提供给学生的证书原件外,学校提供的证书翻译、证明等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收费,并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相应教学部门保管和使用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用章、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用章、复旦大学学籍证明专用章。
其中,教务处保留并使用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章、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章、复旦大学学籍证书专章;研究生院保留并使用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章(研究生)和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章(研究生)、复旦大学学生证专用章(研究生);复旦大学学历证书专用章(继续教育)、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用章(继续教育)、复旦大学学生证书专用章(继续教育)、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专用章、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章(非学历教育);在线教育学院保留并使用复旦大学学历认证专章(在线教育)、复旦大学成绩单专章(在线教育)、复旦大学学籍证明专章(在线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类学历证明文件的原件内容肄业证书翻译模板,必须经过学生所在学院(部)教职工、教学秘书、学院(部)教学负责人的严格审核,并报教学部审核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教学部门应当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确保学历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历证明文件的格式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制作。
第二十四条教学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类学术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学历证明文件管理中失职、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应当严肃查处,责令其收回信息不实的学历证明文件,对模仿、弄虚作假者追究法律责任。伪造学历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教学主管部门是指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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