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的户口翻译模板 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的 实施细则》户口申报材料精简的通知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气: 586 / 发布者:成都翻译公司

实施细则》户口申报材料精简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大会精神,强化户政窗口民生服务,公安机关大力精简和规范户口审批事项,推行“阳光政务”,做到*大限度的便民、利民,让群众满意,结合户政部门受理户口工作实际,现对《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的实施细则》(昆公治发〔2008〕8号)中规定的户口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并经市局批准,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昆明市公安局

实施细则《关于简化户籍资料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直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户籍窗口民生服务,公安机关大力精简规范户籍审批事项,推进“阳光政务”便民利民、满足群众、结合户户管理部门正在进一步精简《昆明市公安局实施细则》(昆工智发[2008])规定的户籍资料。 ] 8号),经市局批准。请认真执行。

2008 年 2 月 20 日

昆明市公安局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1号),规范全市户籍转移制度,确保接受的一致性材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取消“双重”户籍管理模式,建立某的户籍制度

全面实行某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划分,市派出所发放的居民户籍登记簿中不再增加户籍类型;“户籍”栏或其他栏不打印户籍类型项目;在“户型”栏中,均填为“常住户”或“常住集体户”。

原户籍簿上加盖或印有户籍事项性质的,派出所应当在其居民户籍簿上加盖“常住户”或“常住集体户”印章,并逐步某更换。配合日常户籍管理工作。

凡符合我市现行户籍政策规定,户籍迁入我市的,某登记为“常住户”或“常住集体户”。

从昆明市迁出户口的人员,应当在迁出证明上登记为“常住户”或“常住集体户”。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保留原有户籍性质,保留期限暂定为两年,以保障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

二、 户籍迁移落户条件改革

(一)在昆明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的,房主在申请落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2.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录表;

3.派出所出具的房屋是否有人登记的证明。

房屋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户籍登记。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居民户,可同时为房主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办理登记。

(二)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如持有本单位的房产证,已分配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居住5年以上,工作人员申请落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目的必须是“住宅”,并且该房屋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

2.单位的房屋分配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和交房租证明;

3. 单位职工工作证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退休证明。

(三)昆明市和呈贡县主城区,业主购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一次性申请落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2.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录表;

3.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内是否有人登记的证明;

4.结婚证;

5.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籍、出生健康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之一。

房主不愿意将户籍迁往昆明的,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户籍。

(四)主城区和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业主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房屋,一次性申请落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2.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录表;

3.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内是否有人登记的证明;

4.结婚证;

5.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籍、出生健康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人不愿意将户籍迁往9个县(市)的,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户籍。

房屋面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设计用途必须是住宅,但商店、车库和国有房屋除外。

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其实际居住的土地上申请落户。

在主城区和呈贡县内,不包括抵押房屋和未结算抵押房屋。

购买二手房并落户的,原住户必须先将其与家庭成员的户籍关系迁出,才能在原住户所在地申请落户。

三、放松亲情与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户籍关系属于昆明市房屋所有人,申请人在申请配偶合法固定住所搬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二)户籍关系属于昆明市房主,申请子女合法固定住所搬迁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体检证明等文件之一;独生子女证明;

2.向未成年子女转学地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三)户籍关系属于昆明市房主,申请父母搬迁到法定固定住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原户籍派出所或居民户口簿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体检证明等文件之一独生子女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人申请将配偶、子女、父母搬迁到法定固定住所的其户籍的人均住房面积应符合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人们不需要领取*低生活保障。

成年子女搬迁的,其户籍所在地人均住房面积应满足当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

据昆明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人均居住面积为22.72。

四、体现人文关怀,放开家庭救助安置条件

(一)依法收养弃婴,并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定居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领取废弃英迪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房屋证明。

(二)收养未成年孤儿并申请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

2.收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房屋证明。

(三)扶养孤寡申请在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老年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处或民政部门证明;

2. 支持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证明。

(四)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子女,其父亲或母亲申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结婚证;

2. 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直接关系的证明;

3.父亲或母亲住所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房屋证明。

五、 昆明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移民安置制度改革

(一)在昆明就业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各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申请集体人力资源户户口,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

3.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在各县(市)区就业人员,其户口登记在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内。

(二)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安家后择业。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集体户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3.云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籍档案保管申请表。

具有人力资源集体户​​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籍的人员迁出上述两类集体户到法定固定住所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所有权证(居)》;有直系亲属定居者,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制度

(一)愿意在昆明工作,无合法固定住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人才户口的外籍公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3.学生就业介绍信。

(二)愿意来昆明打工,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拥有国家承认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或海外大学,并在昆明申请户籍的外国公民专业人才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云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中心或教育部认证的外国或海外学位证书(必须翻译成中文);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外派人员,由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发展办公室提供)或市人事局下发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三)愿意来昆明工作,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在人事部门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集体户口的外籍公民需要以下材料:

1.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

(四)愿意来昆明工作但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具有昆明紧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的外籍公民,高级技术人员等申请定点人才永久居留集体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

人才集体户是指:1、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2、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3、 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在昆明市主城区和呈贡县就业的人员,在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内有户口。就业地点在主城区以外的,户籍归入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凡在人才集体户籍有户籍的,已确定工作单​​位的,户籍可以归入其实际居住地;未分配工作的,户籍由集体户转为法定固定住所,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居)》。; 与直系亲属定居,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获得昆明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申请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籍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六)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勇敢行动者”或“公安活动人”称号的集体户的户口翻译模板,申请特殊贡献人员集体户籍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材料:

市人民政府对该决定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上的人员来昆明工作,不愿迁户本市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才居留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 单位验收合格证。

人才居留证由市公安局某核发,人才居留证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放宽外资和纳税人落户条件

(一)在昆明市和呈贡县主城区投资的境内企业,实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年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法定代表人企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登记属于特殊集体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区以上税务局年度纳税证明;

3.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体检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

(二)在昆明主城区和呈贡县境内投资的境内企业,实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年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法定代表人和配偶企业、未成年子女及 5 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特殊集体户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区以上税务局年度纳税证明;

3.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健康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

4.应聘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提供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申请书面意见或单位结算证明。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和呈贡县境内投资的境内企业,实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年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特殊集体户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区以上税务局年度纳税证明;

3.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健康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

4.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需提供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书面申请结算意见或单位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企业工作的直系亲属之一集体户的户口翻译模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集体户籍户口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区以上税务局年度纳税证明;

3.公证人出具的直接关系公证;

4.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体检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之一;

5.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提供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申请书面意见或单位证明沉降。

(五)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特殊集体户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区以上税务局的年度纳税证明。

(六)在昆明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本市雇用15名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2年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特殊集体户籍登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明或失业保险手册;

3.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5.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户口簿或出生体检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之一。

符合投资税收结算政策的,其或其直系亲属购买按揭房屋并实际入住的,可将户籍转移至居住地。

八、 放宽昆明办事处人员落户条件

(一)昆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驻地办事处,该机构10名工作人员申请在昆明市专门办事处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投资促进局同意设立办公室的批准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专为“国有”设计);

3. 人员聘任批准函;

4. 工作人员名单。

(二)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在昆明设立的常驻机构,昆明办事处申请集体落户应提供以下材料:家庭:

1.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投资促进局同意设立办公室的批准函;

2.昆明境外机构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专为“国有”设计);

4. 人员聘任批准函;

5. 工作人员名单。

九、 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置,做好集体户的科学动态管理,体现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作用

(一)严格规范集体户的设立,除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特殊集体户外区域外,今后不再增设集体户。市公安局受理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二)集体户籍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等搬迁,必须将户籍关系移至居住地方可按本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十、其他

(一)按本规定申请落户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二)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申请落户时须提交原件,经审核留存复印件。

(三)本规则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包括已满18周岁但仍在读高中的学生);“成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人员。

(四)在昆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申请配偶、子女、父母等搬迁的,以户籍为申请人昆明市住所;集体户以集体户主为申请人,实际投资地点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

(五)户籍关系属于昆明市内的房主。申请配偶、子女、父母等人转移落户的。如果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落户前必须将户籍迁至实际居住地。

(六)对提供虚假户口登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并作出决定不落户,落户者取消其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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