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某发票翻译模板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日期:2023-03-11 12:39:36 / 人气: 495 / 发布者:成都翻译公司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31 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以及现行的增值税条例。

第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房地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自建、清偿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除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取得的总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以不动产原购买价或取得不动产时计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代理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自建房地产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得总价及非价费用为销售额,且征收的5% 应纳税额按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人应先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自建除外),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总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为纳税人应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不动产的原购买价款或取得时的余额,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按5%的预征税率征收,由当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总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按预征收税率5%,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自建除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总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作为销售纳税人按5%的预征税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扣除不动产原购置价款后的余额或取得不动产时的全部价款和加价费用中的价格。纳税申报。

(六) 2016年5月1日以后转让自建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总价款和非价款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取得该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非价款费用,按5%的预征税率预缴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某发票翻译模板,除转让个人购买的房屋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产,扣除该房地产的原购买价或取得时的价款后所得的总价和加价费用房地产的销售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作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机构所在的地方;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缴纳不动产的,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所购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的,将全部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以扣除房屋购买价款后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征收率按5%的税率计算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其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非个人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如果以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全价和加价费作为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销售不动产某发票翻译模板,计算公式为:

预缴税款=所有价款及加价费用÷(1+5%)×5%

(二) 以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总价和加价费用扣除该房地产的原购买价或取得该房地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预缴税,计算公式为:

预交税金=(全部价款及加价费用-房地产的原购买价或购置时的价款)÷(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非价格费用中扣除不动产原购买价款或者不动产取得时的价款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否则,不允许扣除。

以上证书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管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债权公证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在地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扣应纳税额,纳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所在地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取得的不动产转让给他人的,不得代为开具或者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但不得预缴超过自预缴税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按机构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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